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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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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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5〕9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5-10-13   公开日期:2005-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殡葬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殡葬一条龙4008341834认真开展清理乱埋乱葬等方面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殡葬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当前殡葬改革方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倡导和推行骨灰室内寄存、树葬、草坪葬、海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引导群众将亡人骨灰保留方式从“入土”转为“入室”,从“地下”转为“地上”。严格控制公墓建设和发展,限制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禁止骨灰乱埋乱葬,积极开展平坟还田,殡仪馆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抓紧制定殡葬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统一制定全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确定全市殡仪馆、公墓、塔陵、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及分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少占地或不占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墓建设
  (一)停止审批和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规范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现有已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丧葬一条龙各辖市(区)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开展清理整顿,凡符合全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可保留用作公益性骨灰堂用地,由所在镇对其进行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按审批后的规划实施,并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凡不符合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白事公司应予关闭和绿化覆盖,未用土地退耕还林。
  (三)依法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已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要完善和规范用地手续,对已建成的墓区用地,各公墓管理单位要报国土管理部门丈量、核定,划定规划红线,规划红线外不准再新建墓穴。经营性公墓如确需增加用地,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民政厅批准,丧葬服务公司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使用。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双穴为1平方米、单穴为0.7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1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同胞确需扩大墓地的,经辖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面积基础上增加至3-5平方米。禁止建造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经营性公墓接受墓葬对象为本市市民,不得接受外省市骨灰的安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殡葬礼仪服务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必须严格控制。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土地兴建和扩建公墓,现有公墓墓穴、塔陵和骨灰堂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四、坚决制止和关闭非法公墓
  凡未经辖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公墓、陵园、安乐园等,或擅自挂靠在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的墓区,以及占用土地集中建墓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设施均为非法公墓。各地要认真调查摸底,有非法公墓的地区,在辖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林、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占用耕地、林地建立的公墓予以取缔,所占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建立在荒山瘠地的非法公墓,在1-2年内由公墓管理单位或墓地业主全部予以绿化覆盖,消除白色视觉污染;对符合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非法公墓,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五、认真开展清理乱埋乱葬
  根据殡葬法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因征用土地迁坟,其遗骨应火化,骨灰安放到骨灰堂、塔陵或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不得在原公益性公墓安葬或树立墓碑,也不得另择地块集中安葬。各辖市(区)要积极开展清理乱埋乱葬活动,对本行政区域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的坟墓坚决予以清理,并复耕还林或恢复地貌。
  六、努力推进骨灰堂和塔陵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塔陵适应了殡葬改革的要求,是现阶段骨灰安放的主要形式。
  各辖市(区)和镇政府要依据全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着力推进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解决当地农村居民的骨灰安放问题。设立和扩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镇人民政府申请,按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
  引导和鼓励群众将骨灰存放到塔陵,培育塔陵市场,充分利用好塔陵设施,促进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化。按照省政府“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一塔一策、市场运作、业主负责、政府督促”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塔陵的审批、管理和经营问题,切实化解塔陵矛盾。尚未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的塔陵,要抓紧完成验收手续。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殡葬改革关系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强化管理,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牵头开展殡葬执法工作,推进殡葬设施建设,深化殡葬改革。
  规划部门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民政部门共同推进和落实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
  国土、农林部门要对非法公墓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并抓好清理乱埋乱葬、平坟还田工作。
  工商部门要对公墓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指导,对公墓、骨灰堂、塔陵等收费进行梳理和规范,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部门要对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建墓、修建豪华大墓等影响恶劣的公务员严肃处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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